违法事实、证据:
处罚的依据、种类:
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的要求,结合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议决定,现决定对加油站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加油站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澧县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