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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与规范

案例学习 | 加油站排放含油废水被罚20万

违法事实、证据:

接群众投诉后,2020年5月13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澧县某加油站检查时发现:加油站正在经营,含油的废水没有经过处理排放到外面的小沟,再流到堰塘。2020年5月13日,澧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的工作人员对加油站排放的废水进行了现场采样;2020年5月19日,检测报告显示:检测结果石油类为5.64毫克/升(方法检出限为0.06毫克/升)。加油站向水体排放油类。

处罚的依据、种类:

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的要求,结合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议决定,现决定对加油站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加油站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澧县分局网站

美福石油 / 2020-07-08 08:25:17